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是指通过无线或有线链路相联接,采用卫星、微波、光纤、同轴电缆、双绞线等具体物理形态,架构在互联网或其他软件平台基础上,用于信息传输的传播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是指在表现形式上类同于广播电视节目或电影片,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节目。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是指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将视听节目登载在网络上或者通过网络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在线收看或下载收看的活动,包括流媒体播放、互联网组播、数据广播、IP广播和点播等。

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者,是指组织、编排视听节目并将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是指提供信息网络硬软件平台及其他技术支持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