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的;
虚假的信息;
从网络或境外媒体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