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年检制度。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手续。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单位,其许可证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届满前60日办理续证手续。

年检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