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条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