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