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六条 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