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