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