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