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五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