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