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音像制品; 游戏产品; 演出剧(节)目; 艺术品; 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