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音像制品;

游戏产品;

演出剧(节)目;

艺术品;

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