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收到内容审查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