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