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