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采用截屏、录屏、网页留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