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2025年)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