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