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约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接受对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举报,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