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第十一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