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