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得实施下列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

擅自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

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设施;

擅自删除、篡改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程序和记录;

擅自改变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用途和范围;

其他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者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