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域名服务 第四十三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域名服务 第四十三条 已注册的域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域名持有者申请注销域名的; 域名持有者提交虚假域名注册信息的; 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