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域名服务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域名服务 第三十四条 域名持有者有权选择、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域名持有者转移其域名注册相关信息。 无正当理由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要求停止解析的域名,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