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对域名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系统及场所、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制度、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证明申请单位信誉的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对域名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系统及场所、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制度、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证明申请单位信誉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