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条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引用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