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章 互联网医院准入 第五条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条 第二章 互联网医院准入 第五条 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