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置或备案的互联网医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