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引用法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