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七条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共同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为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