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