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