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二章 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