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