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