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