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