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