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章 设立运行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运行 第十条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合规情况、机构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数量及其粉丝总数量、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用评价等情况,建立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