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