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第二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一节 业务条件 第八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一节 业务条件 第八条 保险机构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在官方网站和自营网络平台发布公告。保险机构经整改后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拟自行停止自营网络平台业务经营的,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和自营网络平台发布公告。涉及债权债务处置的,应一并进行公告。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