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章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经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