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