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