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