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