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资金信用证明;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