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