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