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 无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